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二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租住在安徽省合肥市**市场内。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20年5月16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购买无品牌的桶装油漆和印有“立邦”品牌字样的油漆桶,在其租赁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附近的一平房内进行灌装,其后通过其淘宝店铺对灌装后的油漆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约人民币十万元,陈某某共非法获利人民币三万余元。经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认定,陈某某销售的油漆不属于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或其授权生产的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销售清单、淘宝店铺销售记录等书证;3.证人向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凤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