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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销售假药案)_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铁检二部刑诉〔2019〕165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6199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在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街**号**,住辽宁省大连市**号**室。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7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8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在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路**号**室开设工作室。2018年9月起,被告人陈某某为非法牟利,通过微信从“美雕女王”“罗阳处方减肥药美白丸”等上家(二人身份均待查)购入肉毒素等药品后,再通过微信以推销、快递发货的方式对外销售。2018年9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向陈某某(已判决)销售100U粉毒2瓶,100U白毒2瓶,150U粉毒2瓶,200U绿毒1瓶,共计人民币2,43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9年4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大连中心停车场被警方抓获,民警在其供述的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路**号**室中查获各类肉毒素共计852盒,价值15万余元。经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查扣的肉毒毒素均为毒性药品。

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安亭派出所出具的书证《工作情况》、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付家庄派出所出具的书证《抓捕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陈某某到案经过。

2.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出具的书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刑事摄影件等,证实民警从被告人陈某某车牌为辽******黑色奥迪轿车中查扣一本笔记本(内有记录部分销售假药的交易记录),从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路**号**室中查扣各类肉毒素852盒的事实。

3.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认定函的书证,认定涉案物品为国外产肉毒杆菌毒素A型,为药品。

4.另案处理的陈某某的供述,陈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的书证,与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其从被告人陈某某处购进肉毒素等医美针剂的事实。

5.证人俞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9月开始通过微信联系客户销售肉毒素的事实

6.被告人陈某某的微信账号及支付宝交易截图,证实其通过微信向上家“美雕女王”“罗阳处方减肥药美白丸”购进肉毒素的事实。

7.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调取的书证《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

8.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药品,非法经营数额达15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赵增田

2019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地,联系电话:1713889****。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律师意见材料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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