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仪检公诉刑诉〔2020〕56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67********,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仪陇县人,住仪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陈某某从云南购买约4500颗“苗药追风百草灵”带回四川老家,后在其微信上以每颗1元钱(熟人每颗5角)的价格推销“苗药追风百草灵”,其中销售给廖某某约2000元“苗药追风百草灵”。2019年7月,陈某某开始在凤仪、五福、赛金场镇上摆地摊销售“苗药追风百草灵”,后被民警现场查获,并从其家中查获“苗药追风百草灵”507粒。经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陈某某销售的“苗药追风百草灵”未经国家批准生产,应按假药论处。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检验,“苗药追风百草灵”中含有不得检出成分醋酸泼尼松和呲罗昔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了谋取利益,违反国家药品管理相关规定,销售假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楠
2020年6月10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16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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