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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诉刑诉〔2019〕29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泗洪县**街道**小区**-**-**室。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退回泗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8月12日复报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泗洪县**大街**厂对面其经营的“保健品”店内向赵某某出售“中医世家”牌保健品一盒。经检验,该保健品非法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西地那非”含量为16.0mg/k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查破经过,调取的户籍证明、微信交易记录,制作的物证照片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关系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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