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98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11月,被告人陈某某在乍浦镇**街**号的无证性保健品店通过非正规渠道购入并销售“极品伟哥”“BIG PENIS美国大阴茎”“黄金肾宝”“男人至尊宝”等性保健食品。以人民币10元每粒的价格,向王某某、舒某某、朱某甲林销售性保健品4粒。2019年11月21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店内查扣“极品伟哥”“BIG PENIS美国大阴茎”“黄金肾宝”“男人至尊宝”性保健品食品共计75粒。
经嘉兴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上述保健品食品样品中均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市场监管局资料、调取证据清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身份信息等书证;
2.证人戴志某某、王某某、朱某甲林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骏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联系方式: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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