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二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9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出生于河南省新乡市,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庄园**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街道**村)。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陈某某明知“FREE FTA”减肥药含有毒、有害物质,仍通过淘宝网店向李某某等人销售,得款人民币1382元。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FREE FTA”减肥药照片等物证;
2.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验报告;
6.微信、淘宝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德
检察官助理:周强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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