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44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6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66********,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大院**号**房。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因疾病于2017年7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7年6月16日、8月15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7年7月16日、9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5月,全某某在东莞市成立东莞**公司,之后又成立湖北**公司、香港**公司、湖北**公司等五、六家公司。全某某利用以上公司,采取“会员制”的方式在全国实行灵芝产品自产自销、非法吸收公众资金。2015年6月之前,全某某制定销售灵芝产品模式是:(1)投资者每投资1万元人民币(整数倍,含1万元)购买千木灵芝产品为一份以上的,便成为公司的会员,该会员就获得公司每日30元“广告费”,持续时间1年半;(2)推荐一名投资者投资1万元人民币购买千木灵芝产品为一份以上的,可得2500元;(3)投资者投资5万元千木灵芝产品的有资格设立服务店。
经过一年多的运行,全某某感觉赢利不多,决定改变销售模式为:(1)投资者每投资1万元(整数倍,含1万元)购买千木灵芝产品一份以上的,便成为公司的会员,该会员从购买千木灵芝产品之次月起,将获得公司从每月新增利润中拨出23%的平均返回资金;(2)会员推荐其他人购买千木灵芝产品1万元以上,公司每个月奖励该会员500元,连续奖励5个月;(3)会员从公司所得之产品价额和现金利益之和以会员实际支付给公司的购款之3倍为限。投资者投资40万元同时推荐20人以上可设立服务店。
2016年1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升级为茂名服务店的店长,积极响应全某某公司采取“会员制”的方式销售千木灵芝产品,为全某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资金。陈某某利用服务店以“会员制”方式吸收会员和销售千木灵芝产品,一共吸收会员326人,吸收会员资金数额18050000元,服务店获得返利15635189.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标
二O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保证人劳某某,134********;
2、本案卷宗共五册;
3、本案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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