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莲检诉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乡**村。2019年7月2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4日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以英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客户经理身份向同案郁某某(已判决)宣称英国****有限公司网站“对冲基金”投资项目利润丰厚,郁某某在自己投资6000元后,通过联系熟人、熟人之间相互拉拢等方式向“对冲基金”项目投资;被告人陈某某以负责人身份负责宣传讲课、提供收款账号、收取部分现金。9月中旬***公司网站关闭。经查,***公司并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经过审计,共有冯某某等近500名群众共投资3,247,800元,尚有2,824,700元的损失未收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害人田某某等人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郁某某供述与辩解;4、银行转账凭证等书证;5、审计报告书;6、户籍证明及判决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共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2,824,7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天舒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12册,宣传册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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