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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集资诈骗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10月3日生,身份证号410329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乡****组,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刘某某与张某某、胡某某(三人已判决)等人商议,在攀枝花市仁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后,在攀枝花市五十一“正好超市”一楼成立了攀枝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李某某(没有参与,实际为刘某某)占股70%,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张某某占股30%,任监事兼总经理。陈某某受刘某某指使,在攀枝花**公司担任总经理,接受刘某某指挥管理公司日常事务,财务报销审核、人员请销假、合同签章等事务,为**公司集资诈骗提供帮助。攀枝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初开始营业后,先后虚构“河南**建筑安装公司”“**酿造有限公司”委托借款,“河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担保的事实,(借款期限3个月、6个月、12个月不等,以每月1.4%、1.45%、1.6%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并约定按每日千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吸收不特定人员的资金,骗取谢某某等29名被害人现金1310000元投资本金。支付利息共计人民币44885。其余1265115元并未存入**公司账户中或用于其他投资经营活动。2015年2月至4月,**公司上述人员相继逃离了攀枝花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本金日记账;本金收益日记账;总账收支情况表;公司银行交易信息明细等;企业相关印章采集样本、川公物鉴【2015】40号文件检验鉴定书;扣押决定书、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刘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的供述;贺某某等人的陈述;丁某某、杨某某、王某某、黎某某等人的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现金126511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忆平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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