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70********,汉族,中专文化,原尤溪县**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现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通镇通州村一民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镇**村**号**室)。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尤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8月9日决定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1月29日、9月7日尤溪县公安局补查重报。2019年10月18日、12月30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已经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利用其信用社工作人员身份,虚构其缺少资金购买信用社股金、购买房子、投资做生意、帮企业还贷款的事实且隐瞒资金用途,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胡某甲、卢某某等人336.443582万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并将募集的款项用于还旧债支付高额利息。2015年2月被告人陈某甲换掉手机号码逃往外地。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4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以月利息1.5分为诱,骗取被害人池某某5万元,案发前已支付利息9000元。
2.2013年9月,被告人陈某甲以月利息4分为诱,骗取被害人肖某甲10万元;2013年9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以月利息4分为诱,骗取被害人肖某甲15万元,当场支付利息1.2万元;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以月利息4分为诱,骗取被害人肖某甲20万元,案发前已归还本金3万元;2014年8月21日,被告人陈某甲以月利息4分为诱,骗取被害人肖某甲20万元,案发前已归还本金1万元;2014年9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以月利息4分为诱,骗取被害人肖某甲15万元;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以月利息4分为诱,由被害人张上传出借,其为张上传担保骗取被害人肖某甲15万元。以上被告人陈某甲骗取肖某甲的借款案发前总共归还利息5.4万元。
3.2014年初,被告人陈某甲以月利息2分为诱,骗取被害人肖某乙3万元;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以月利息2分为诱,骗取被害人肖某乙2万元。以上被告人陈某甲骗取肖某乙的借款案发前共支付利息5700元。
4.2014年4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以月利息2分为诱,骗取被害人詹某甲20万元,案发前已支付利息3000元。
5.2014年5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以月利息2.5分为诱,骗取被害人林某甲得10万元,案发前已支付利息7000元,归还本金5万元。
6.2014年5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以月利息3分为诱,骗取被害人黄某甲5万元,案发前已支付利息3000元。
7.2014年5月23日,被告人陈某甲以月利息2分为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10万元,案发前已支付利息6000元。
8.2014年5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以月利息2分为诱,骗取被害人林某乙10万元,案发前已支付利息2万元。
9.2014年6月份,被告人陈某甲以月利息2.5分为诱,骗取被害人胡某甲6万元,案发前已归还全部本息。
10.2014年6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以月利息2.5分为诱,骗取被害人胡某甲3万元。
11.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虚构购房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吴某某8万元,约定借款期限413天,约定利息22400元。
12.2014年8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以月利息3分为诱,骗取被害人柯某某5万元,案发前已支付利息3000元。
13.2014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甲以月利息2.5分为诱,骗取被害人胡某甲6万元。
14.2014年9月分,被告人陈某甲以月利息5分为诱,骗取被害人肖某丙10万元,案发前已支付利息5000元。
15.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以月利息2.5分为诱,骗取被害人黄某乙7万元。
16. 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以月利息3分为诱,骗取被害人蒋某某4万元。
17.2014年10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以月利息2.5分为诱,骗取被害人胡某甲3万元。
18.2014年11月,被告人陈某甲以月利息4分为诱,骗取被害人郑某某10万元,案发前归还利息4000元。
19.2014年11月3日,被告人陈某甲以月利息2分为诱,骗取被害人胡某乙5万元,案发前已支付利息3000元。
20.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以月利息2分为诱,骗取被害人卢某某20万元在,案发前已支付利息5000元。
21.2014年11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以月利息2.5分为诱,骗取被害人黄某乙3万元。
22.2014年11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以投资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戴某某10万元。
23.2014年11月23日,被告人陈某甲以月利息5分为诱,骗取被害人郭某某10万元,案发前已支付利息1.5万元。
24.2014年11月23日,被告人陈某甲以虚构其购买信用社股金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黄某丙8.45万元,案发前陈某甲归还部分本金,截止2016年6月20日还有6万元没有归还。
25.2014年11月23日,被告人陈某甲以月利息2分为诱,骗取被害人卢某某15万元。
26.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以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詹某乙10万元,案发后,被害人陈某甲退还被害人詹某乙本金6万元。
27.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以资金周转及以帮被害人还银行贷款利息为由,骗取15个贷款农户共计70.71358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已归还15个农户诈骗款70.713582万元。
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陈某甲在福州市闽侯南通镇通州村的装饰板厂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借据、借款合同、开卡凭证、业务凭证、身份证复印件、存款明细账、借款协议、民事判决书两份、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两份、执行通知书两份、执行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借条、收条、存款明细账、取款凭证等书证;2.证人蔡某甲、蔡某乙、李某甲、李某乙、陈某甲、陈某乙、肖士梯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池某某、肖某甲、肖某乙、詹某甲、林某甲得、黄某甲、吴某某、林某乙、胡某甲、柯某某、肖某丙、黄某乙、蒋某某、郑某某、胡某乙、戴某某、卢某某、郭某某、黄某丙、詹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336.44358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梅娇
代理检察员:蔡尊惠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尤溪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件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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