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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刑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21970********,汉族,中专文化,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市辖区**路**号,住址徐州市鼓楼区**栋**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9年10月3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月27日由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上海**局徐州**站**站车站调度员的便利,为张某某(另案处理)等向徐州**电厂销售煤炭时,在以低热值煤炭冒充高热值煤炭,获取非法利益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其贿赂9万余元。

2014年1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上海**局徐州**站**站车站调度员的便利,为罗某某(已判刑)等人向徐州**电厂销售煤炭时,在以低热值煤炭冒充高热值煤炭,获取非法利益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其贿赂2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向侦查机关退款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户籍证明、员工证明等身份资料,缴款书等书证;

2.证人牛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非法利益提供帮助,收受贿赂,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亚平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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