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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1〕5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66********,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新昌县**街道**村**幢**室,住新昌县**街道**小区**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1月2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浙江**有限公司和新昌县**有限公司材料采购**的职务便利,在向江苏**有限公司、江苏**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过程中,分别多次收受江苏**有限公司业务员曹某某所送的业务“回扣”人民币236830元,江苏**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某所送的业务“回扣”人民币87590元,共收受二家公司业务“回扣”合计人民币324420元。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刑事传唤归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接受刑事处罚。案发后,其退缴赃款人民币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工资表、销售合同、劳动合同、银行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金缴款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曹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归案后,其自愿如实供需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接受刑事处罚,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津汉

检察官助理:姚佩钰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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