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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28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栋**单元**。因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提请审查逮捕,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4日以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为**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承租宝安区**街道**社区深圳市**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的1-2-1场地用于生产经营。根据规定,**科技有限公司在电镀过程中使用的氰化钠,必须按需向深圳市**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进行申领和报备,且不能私自存放。2019年12月,陈某某因公司周末生产时无法向未上班的发放部门申领氰化钠,便私自电话联系姓蒋的男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625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袋重约25千克的氰化钠。之后陈某某将该袋私自购买的氰化钠放在公司生产车间其中一条生产线塑料槽里供工人日常电镀使用。

2020年6月12日,公安机关对深圳市**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科技有限公司的车间里查获一袋氰化钠(重15.03千克),并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称量笔录、扣押决定书、天眼查信息截图、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买卖、储存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冰

(院印)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担保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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