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遵义市播州区人,住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患病遵义市第三看守所不予收押,同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某从他处获取一支长约121cm,口径9.3mm的枪支后,存放于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自己家中,用于外出打猎时使用。2020年5月12日,公安机关在开展消防宣传工作中获悉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后,在陈某某家中将该枪支查获。经遵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可有效发射钉弹,具备枪支致伤力。
2、2016年,被告人陈某某得知家族中的长辈付某某家中存放有火药枪一支,遂与付某某商量后,以20元的价格在付某某处购买了长约70cm,口径10.27mm的火药枪一支。之后,陈某某这枪支存放于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自己家中,2020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遵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可有效击燃底火,具备枪支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等物证;2.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藏匿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丹
检察官助理:周青青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9786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5.零散证据材料:讯问笔录、情况说明、拘留证共计七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