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岑溪市岑城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3日被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为了帮谢某某(另案处理)出卖1把疑似枪支和1盒子弹,于是先将该枪支和子弹藏在岑溪市岑城镇**村一猪圈内,然后帮谢某某寻找买家。同年5月5日陈某某还没将枪支卖出时,公安机关就在上述地点内查获上述疑似枪支1把及237颗弹药。经鉴定,该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能发射制式或者非制式弹药,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帮他人非法出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关升
检察官助理:陈红妮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岑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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