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及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镇**村段**庄组**号。因威胁、恐吓他人,及驾车堵截他人车辆威胁他人人身安全,于2019年10月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处行政拘留八日,2019年10月17日解除拘留。因涉嫌非法入侵住宅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陈某某因与被害人高某某发生情感纠纷,多次发送短信息辱骂、恐吓高某某,并驾车堵截高某某驾驶的车辆威胁高某某人身安全,因此于2019年10月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行政拘留八日。陈某某被解除行政拘留后,于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仍多次通过发送短信息辱骂、恐吓高某某,并通过向多人发布追踪悬赏信息,悬赏5万元追踪高某某车辆位置的方式恐吓高某某。
2、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30日7时50分许,趁高某某开门之机,持刀强行推门进入高某某位于贵阳市白云区**镇**房的房屋。期间高某某寻求他人帮助报警,民警于当日10时许在高某某家中将陈某某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尖刀一把、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材料、抓获经过、扣押材料、接受证据清单、微信、短信息截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警情材料、办案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廖某某、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陈某某、证人周某某、廖某某、蒋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感情纠纷辱骂、恐吓他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情节恶劣;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金益
检察官助理 周妮妮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白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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