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16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31986********,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系**涂层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工程师,户籍在浙江省**市**区**街道**大道**号,借住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下旬某日和4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租住的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二次采取卡片插开门锁的手段,擅自进入合租该处住房的被害人徐某某租借的房间,并翻动衣物,偷阅电脑移动存储器内容。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及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陈某某擅自非法进入被害人房间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陈某某的上海市居住证证实,本案案发、被告人陈某某的到案经过及其户籍、身份情况。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证实,本案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严重影响到他人的生活安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_检察员:冯又鹤
检察官助理:文韬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1359****)。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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