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5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湖县**镇**村**组**号,无固定住所。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太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与其前妻叶某某于2019年8月15日通过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决陈某某在位于太湖县**镇**村**组一栋三层楼房及厨房等家庭共有财产中所占份额归叶某某所有。因怀疑叶某某离婚前有外遇导致家庭破裂,陈某某于2019年11月3日20时许,以结索攀爬的方式进入叶某某住宅二楼阳台。陈某某进入住宅后,到叶某某卧室门前潜听,确定叶某某与其男友宗某某在卧室后,陈某某用手推开房门,进入卧室用绳子殴打、套勒躺在床上的宗某某,致使宗某某颈部受伤。经太湖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宗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白色尼龙绳子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被害人叶某某等人的陈述;

4.证人徐某某、叶某某证言;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

7.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并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严国华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白色尼龙绳子1根,白色旧电线1捆

5.讯问视频光盘4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