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330241987********,文化程度初中,杭州**快递有限公司员工,住杭州市江干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镇**街**号)。2010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未经被害人薛某某允许以踹门的方式非法进入被害人薛某某位于本市江干区丁兰广场B座朗诗寓**室的家中,并对部分室内财物进行损毁。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薛某某的损失,并均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月19日22时许,在本市江干区丁兰广场B座朗诗寓**室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明华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及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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