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住南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6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电话联系张某某(男,44岁,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购买毒品,张某某均拒接。陈某某、李某某等人将张某某家大门踢坏后进入张某某家中。陈某某欲进入张某某卧室,张某某的女儿李某乙(女,12岁)未开门,陈某某等人将卧室窗户玻璃砸破,在卧室搜寻无果后离开。张某某及妻子蔡某某得知此事后报警。待警察离开后,蔡某某与陈某某在电话中发生争吵,陈某某、李某某等人手持砖头再次来到张某某家。陈某某上到二楼楼梯口时,被张某某持匕首捅伤胸部和腹部。经法医鉴定:陈某某胸部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腹部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肢体创口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3.证人蔡某某、周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4.南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5.现场示意图、照片;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小霞
检察官助理:杜潇健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漳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177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证人名单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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