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27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2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9时50分许,蒲某某回到住处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社**栋**房**,其用钥匙打不开房门,就让房东帮忙用钥匙开门,发现房间里面有人就立马打电话报警,过了几分钟,房间里有人对其说“你们放我走吧,我不拿你的东西,我只是想要点钱”,对方还把房门打开了一点,其与房东害怕就先离开了,一起躲到房东家里,民警到达现场后在三楼至四楼楼梯拐角地面上发现一把长约10公分,刀柄为棕色的水果刀。蒲某某回到住处清理了一下财物,未发现有财物被偷。 2020年4月3日3时许,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区**号**房将陈某某带回派出所采集个人信息,采集信息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承认在2020年4月1日19时许进入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区**号**房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行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卡片进入**房后,反锁房门到阳台查寻女人内裤,突遇房客蒲某某回家,因房门反锁,蒲某某叫来房东开门,开门时,遭到陈某某房内持刀威胁后,发现房内有人遂报警和房东一起离开。被告人陈某某遂逃离现场,并将水果刀丢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一把;2.书证: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扣押文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蒲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结论;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宇翔
检察官助理:蓝锋
2020年9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陈某某现住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水果刀一把。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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