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公诉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58年4月5日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6195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住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坦坪镇**村委会**村11组21号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嘉禾县公安局批准,于2018年8月14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陈某乙在嘉禾县**镇嘉禾县**镇**沙场食堂吃晚饭时因琐事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陈某乙拿起计算机向被告人陈某某甩过去,但没有打到陈某某,确砸到了旁边的拦架人郑某某,然后被告人陈某某捡起计算机向陈某乙砸去,也没有没砸到陈某乙,又砸到了旁边的拦架人郑某某。随后陈某乙就跑回了其在**沙场住的房间内,被告人陈某某就紧随其后追到了被害人陈某乙的房间,被害人陈某乙见陈某某追赶来,就马上进其房间内用身体挡住房间门不让被告人陈某某进去,被告人陈某某则在门外用手推、脚踹的方式将门撞开,然后进入被害人陈某乙的房间内将陈某乙拖出来殴打,驻在对面的黄某某看见他们在打架,就马上赶过来,把他们拦开,同时从后面赶过来的曾某某把她老公陈某某拖离了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了伤害他人身体为目的,在受害人陈某乙为了避免被陈某某伤害的情况下进入自己的房屋躲藏时把门关起来且用自己的身体顶住房门就是强烈强某某不准陈某某进入屋内,而被告人却不管被害人强烈陈某某不准其进房屋的意愿,采取非法手段,用手推、用脚踹方式强行进入了受害人陈某乙的房屋,并把被害人陈某乙打成轻微伤,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或者拘役。鉴于其有上述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以下,三个月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华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和取保候审的处所为湖南省嘉禾县坦坪乡**村11组21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