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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镇***村人,农民,住**村。于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因故和被害人段某乙发生纠纷,后其来到段某乙门前,用脚踹开段某乙家的大门并进入屋内,与段某乙发生打斗,致段某乙头皮挫裂创,多部位皮肤软组织擦挫伤,构成轻微伤;期间,被害人解某某(被害人段某乙之妻)上前制止并与陈某某发生拉扯,致解某某双前臂皮肤软组织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笔录;鉴定意见;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刑事谅解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段某甲的证言;被害人段某乙、解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褚群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5966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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