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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82********,佤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乡**宿舍,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7时45分左右,沧源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前往**乡出警过程中,在途径**乡人民政府至**村**组**山路时,发现被告人陈某某站在路上方,遂停车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盘查,在盘查过程中,在被告人陈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射钉弹65颗和一袋铁砂,随后在被告人陈某某前面的草丛中查获疑似射钉枪(由射钉器改装,枪身全长137厘米)一支,被告人陈某某承认查获的枪支是自己的。此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交代其家中还藏有炸药和火药枪的犯罪事实,民警到被告人陈某某家后,其主动将三袋外包装注明为工业炸药的疑似炸药和疑似火药枪(木质枪托,无扳机,无击锤,枪身全长106.4厘米,无法使用)一支拿出来交给民警。经对其住所检查,民警在沧源县**乡***宿舍其家储藏室内提取到一瓶铁砂(铁质细碎颗粒物,经称量共计0.89千克)。在对其位于**乡**小学背后的房屋进行检查时,在其新盖房子旁的一间工棚内提取到一支枪托(由射钉器改装,全长49.5厘米,无枪管)。经称量,查获的爆炸物净重9.45千克。经鉴定,查获的爆炸物能够被雷管引爆,且爆炸完全;最先查获的疑似射钉枪为以射钉弹火药能源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枪支、爆炸物等物证;2.户籍证明、现场方位示意图等书证;3.证人赵某某、娜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爆炸物、枪支的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爆炸物而非法储存,储存爆炸物达9.45千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以射钉弹火药为动力的枪支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民警查获枪支后主动交代自己家中留存有爆炸物的事实,认定为自首,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犯罪事实,但拒不认罚,建议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以非法持有枪支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强

检察官助理:李娅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沧源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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