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镇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8195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镇**村**组,住镇巴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镇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8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修建镇巴县巴山镇**村至**村公路时,利用担任巴山镇***村石某某小组小组长并管理炸材的便利条件,将每次施工剩余的炸材私自带回家中准备自用,一直未予上交。2020年4月16日,镇巴县巴山镇政府组织“旧房腾退”工程项目,施工队在拆除陈某某位于巴山镇***村石某某小组的旧房过程中,发生了疑似雷管爆炸声响,但未造成人员伤亡,施工人员现场发现疑似炸药一包,导火索约三米。次日,工作人员在陈某某旧房中再次发现黑色塑料袋装的湿润深褐色粉末状的疑似炸药。2020年5月14日,经西安“国家民用爆破器材监督检验中心”鉴定,黑色塑料袋装的湿润深褐色粉末状的疑似炸药检材,含铵剃炸药主成分,具有起爆性能。公安机关在称重时,对该炸药除去外包装实际含铵剃炸药主成分并具有起爆性能的炸药重量共计4.7千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平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091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涉案物由公安机关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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