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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案)_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76********,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乡**村**组,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2001年被告人陈某某因盗窃被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2月12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批准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3年4月至2018年8月在文山地区打工生活,陈某某在租住的文山市**街道**村**号**楼**号房屋内(房主:罗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108颗电雷管,四筒半炸药,共计1325克,于2020年5月10日被罗某某发现并报案至文山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等;6、鉴定意见等在案为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九年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殷策俊

2020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文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共205页。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12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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