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56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街道**村坪**组**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与妻子韦某某因感情不和在闹离婚,韦某某屏蔽被告人陈某某的电话和微信,并另行居住。后韦某某认识了被害人李某某,并一起居住在李某某租赁的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房。
2020年8月1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尾随韦某某和被害人李某某,见两人进入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房,遂手提木棍将**房门强行踹开,对躺在床上的李某某进行殴打。韦某某和李某某将木棍夺下后,被告人陈某某到厨房拿起一把菜刀砍向李某某,李某某夺门而逃,被告人陈某某出门追砍,将李某某右手臂砍伤,之后用刀架在被害人李某某脖子上将其逼回房间。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带着韦某某离开。当日,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项部、右上臂及右手掌软组织裂创伴划伤,左肘部、左膝部、左小腿、右大腿、右小腿、左肩背部及左侧背部多处软组织挫擦伤伴划伤,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韦某某不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房屋租赁合同书、视频截图、扣押文书等;3.证人证言:韦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使用暴力手段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美霞
检察官助理 谢雨薇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三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随案移送作案工具菜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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