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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入侵住宅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安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9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伍某某通过网络认识成为恋人,因伍某某与其中断恋爱关系找了新的男朋友,且交往中花了钱,陈某某恨意难消。2018年10月2日晚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羊角塘镇政府宿舍楼,用随身携带的铁棍撬开被害人伍某某宿舍客厅后面的铝合金防盗窗,爬进伍某某房间后,用铁棍将室内的电视剧、电脑显示器、热水器损坏,并用带来的草酸泼在伍某某床铺、衣物上,经鉴定损毁价值29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人与被害人伍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损坏财物照片、手机信息截屏、身份信息资料、通话详单、到案经过说明、监控视频截图、调解协议;证人李某某证言;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文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经许可擅自闯入他人住宅,严重影响他人日常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志刚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电话:13548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120页。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同步讯问录音录像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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