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6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现住谯城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云南省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云南省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1日至2019年7月6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昆明市**市场内,通过微信转账或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多次向罗某某(另案处理)出售了大象皮、穿山甲片和羚羊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经鉴定,涉案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为498472元。
2017年初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现金交易的方式,多次向余某某(另案处理)出售大象皮、穿山甲片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及豪猪刺三有动物制品。经鉴定,涉案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为499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 证人罗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提取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仕强
2020年2月17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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