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通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81952********,汉族,小学文化,通河县**镇**村农民,住该村。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被通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通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通河县**镇**村东山山边树林里,捡到1只死去的花尾榛鸡,存放在自家冰箱内。2019年12月,陈某某将该花尾榛鸡以人民币60元的价格出售给本村村民孙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花尾榛鸡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经侦查,2020年1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被通河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省小兴安岭野生动物救护繁育研究中心野生动物品类检验书;
5、通河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剑斌
检察官助理:孙思博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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