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通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5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81952********,汉族,小学文化,通河县****村农民,住该村。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被通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通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通河县**镇**村东山山边树林里,捡到1只死去的花尾榛鸡,存放在自家冰箱内。2019年12月,陈某某将该花尾榛鸡以人民币60元的价格出售给本村村民孙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花尾榛鸡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经侦查,2020年1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被通河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省小兴安岭野生动物救护繁育研究中心野生动物品类检验书;

5、通河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剑斌

检察官助理:孙思博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