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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二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021984********,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路**巷**号**室。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某租住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号**小区**栋**单元**室,长期非法驯养鹦鹉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并通过互联网联系买家后,以物流快递形式将驯养的鹦鹉等动物出售给他人。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2月17日,陈某某以120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向阮某某(另案处理)出售一只太阳锥尾鹦鹉。同年3月25日,陈某某又以1000元的价格向阮某某出售一只太阳锥尾鹦鹉。2019年5月29日,南宁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南宁市宾阳县**镇**街**号阮某某家中,将两只太阳锥尾鹦鹉查获。经鉴定,查获的2只鸟类均为鹦鹉科太阳锥尾鹦鹉。

2.2018年2月1日,陈某某以1300元的价格向韦某甲(另案处理)出售一只太阳锥尾鹦鹉。同年7月,韦某甲因没有时间饲养便将太阳锥尾鹦鹉退还给陈某某,陈某某通过微信返还1000元给陈某某。

3.2019年3月13日,陈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向陆某某(另案处理)出售两只绿颊锥尾鹦鹉。之后,陆某某因没有时间饲养就将两只鹦鹉以350元的价格转卖给韦某乙(另案处理)。同年3月25日,韦某乙又以45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谭某某(另案处理)。谭某某将鹦鹉带至南宁市江南区**栋**层**号房驯养,其中一只鹦鹉不久后死亡,另一只鹦鹉则在案发后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查获的鸟类为鹦鹉科绿颊锥尾鹦鹉。

4.2019年3月22日,陈某某在其出租房内以260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另案处理)出售一只绿翅金刚鹦鹉,王某某在家驯养不久后,导致鹦鹉死亡。同年4月18日,陈某某再次以180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出售一只蓝黄金刚鹦鹉,王某某在驯养几天后因为嫌太吵,就将鹦鹉退还给陈某某,陈某某通过支付宝返还18000元给王某某。

5.2019年3月20日,陈某某在其出租房内以12000元的价格向韦某丙(另案处理)出售一只亚马逊鹦鹉。不久后鹦鹉出现健康问题,韦某丙便将鹦鹉送还给陈某某进行治疗。同年4月2日,韦某乙又在**房内加价2000元换购了一只蓝黄金刚鹦鹉,并带回家中驯养,后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查获的鸟类为鹦鹉科蓝金刚鹦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货运清单等书证;2.证人阮某某、韦某甲、陆某某、王某某、韦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书;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罗铮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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