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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20〕Z3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乐市**镇**村**楼**号,现住广西省南宁市横县**路**号。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6日第一次退回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于2020年7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2020年8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百度上发布可以帮助设立、修复网站的帖子。之后,微信名为“元小白”、“有名无实”的人先后联系陈某某帮忙设立网站,并将网站需要设置的功能、模板一并告知了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对方要求设立的网站交易产品为比特币、英镑、美元等外汇,在未经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属于非法经营的情况下,仍先后帮助设立了“IFX”、“捷仕”外汇交易网站,并负责网站后续维护。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还将建好的“IFX”网站交给微信名为“ifx3”、“LMNgg666”等人使用。被告人陈某某总共获利约人民币10万余元。

     2019年11月左右,微信名为“小怡”的女子在朋友圈内散发“IFX”交易平台盈利图片,诱使重庆市铜梁区女子邓某某在该平台内进行“比特币”交易。2019年11月16日至11月28日期间,“IFX”客服人员先后以身份信息不符、违规操作、认证失败等各种理由骗取邓某某人民币105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邓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远程勘验笔录;

6.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收款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违法所得约10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强 

检察官助理:韩敏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铜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2张、U盘1个、硬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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