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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公开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46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9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岷县,住****村。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0月19日。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9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某使用手机,在QQ空间发布枪支配件图片、价格、装配枪支等信息。其中,在QQ昵称为“**牌(招老板)”的QQ空间发布涉枪信息193条,经统计浏览量为30458;在QQ昵称为“**客”的QQ空间发布涉枪信息131条,经统计浏览量为16737;在QQ昵称为“**五(模具专业户)”的QQ空间发布涉枪信息45条,经统计浏览量为1090;在QQ昵称为“**苹果(手机专卖)”的QQ空间发布涉枪信息50条,经统计浏览量为4448。2019年5月29日,东莞市公安局在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乡**村抓获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枪支的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彪

2019年12月11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六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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