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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4月的时候,被告人陈某某从QQ昵称“合作共赢”、“传递爱心”处接收电脑、手机卡和新酷卡短信群发器、电话卡等作案工具,在南安市**镇**村**号家中利用这些工具向“合作共赢”、“传递爱心”提供的22506个用户账号发送“神秘睬鑫已派讼至账户,热点通知:台奥⑥和睬已上线,戳:320087X.com瞪入”“0滕迅首创【天天彩票】,五六码稳计划,亏损包赔,佳QQ;2386061314,带回血,点→w1.pg1168.com手冲就赠28%”等赌博网站链接短信。

2020年5月11日12时许,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南安市**镇**村**号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并当场扣押作案工具电话卡1063张、台式电脑1台、笔记本电脑3台、华为荣耀手机1部、vivo手机1部、苹果手机1部、红米手机2部、小米手机5部、无线数据终端1台、GOIP设备2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抓获照片、财物入库清单等;

2.书证:户籍证明、呈请抓获经过报告书、羁押证明、吸毒检测表、呈请工作说明报告书、号码清单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搜查清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电脑截图、网址登录页面截图、电子数据勘查取证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向他人发送赌博网站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秀闷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四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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