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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640111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区**村**,现住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镇。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19年09月1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淘宝网从上线许某某处非法购买改装射钉枪的L型活塞筒五件套等枪支配件,改装射钉枪, 非法制造火药动力枪支。2019年8月9日陈某某非法改装火药动力枪支1支及配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 陈某某涉案枪支1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傅文魁

检察官助理:闫博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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