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弹药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87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回乡证号码H08*******,香港证件号码C5*****,汉族,大专文化,住中国香港元朗区****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某指使黄某某(已判决)制作枪支。陈某某提供枪支的零配件和图纸,黄某某负责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对面家具厂房一楼加工制造枪支和以爆炸物火药为动力的子弹,黄某某制造出一支仿五四式制式手枪和子弹若干发。2017年1月11日,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在上述地址抓获黄某某,当场缴获仿“五四”式手枪一支、仿左轮手枪一支、仿AK47步枪一支、子弹若干及制造枪支的工具一批。经鉴定,缴获的仿“五四”式手枪一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缴获的仿左轮手枪一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气枪,仿AK47步枪一支属于仿真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成品枪支三支、制造工具一批、枪支零部件一批、弹药成品及半成品一批;2.书证:身份证明材料、到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受立案文书、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物证照片、厂房租用合同、快递底单、查询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冯某某、文某某、欧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文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指使他人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正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及讯问笔录二页、证明材料十页(含一张光碟)。

3.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八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