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苍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4月23日由苍梧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
本案由苍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年底,被告人陈某某在广西苍梧县**镇**村**组的家中,将射钉枪、射钉弹、钢珠、钢管等物品通过砂轮机等工具,为其本人及梁某某(已判决)各改装1支以火药为动力、可发射钢珠的射钉枪并用于个人打猎。2017年11月9日,公安机关将上述2支射钉枪依法扣押。经鉴定,上述2支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搜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改装枪支2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廖海洲
2020年10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广西苍梧县**镇**村**组**号。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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