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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在淘宝网上购买射钉枪枪托,钢管,钢珠,气阀、射钉弹等零配件,在其位于桂平市**镇**村**屯**号的家中将上述零配件制造成可发射弹药的枪支,陈某某将该枪支偶尔用于打猎。2020年5月19日,公安民警在陈某某家中提取到射钉枪一支、钢珠2.7公斤,射钉弹54发,精密钢管三条。经鉴定,该射钉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购买记录单等书证;证人吴某某证言;被告人陈某某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冰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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