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家住武宣县**镇**村**委**队**号。2020年10月27日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7日被武宣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自2015年年初开始在三里镇下江村民委大安村山上放养生猪。因在山上放养生猪难以捕捉出售,陈某某在2016年就到武宣县城市场上购买了一把射钉枪及钢珠、射钉弹等材料,后用手砂轮机将射钉枪前端切割出凹槽使枪管可以方便卡销卡住弹筒。改制后被告人陈某某就拿射钉枪去山上打自己放养的生猪。之后陈某某还托人在柳州市购买了一根枪管,并利用电焊机将射钉枪与枪管进行焊接。后被告人陈某某就一直利用改制后的射钉枪来打生猪出售。2019年6月25日13时许,陈某某携带改制射钉枪一把、圆形钢珠二十四颗和射钉弹八颗,主动到武宣县公安局三里派出所进行上缴。后武宣县公安局将改制的射钉枪送检鉴定,经来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某持有的改制射钉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颖丽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羁押于武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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