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一部刑诉〔2020〕Z1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号。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网络观看造枪视频后,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购买射钉枪一把,并通过拼多多等购物APP购买退壳器、撞针、弹簧等枪支零件,在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号家里,利用手砂轮和焊机等工具自行组装制造一支枪。
2020年9月2日11时许,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民警根据公安部的涉枪线索对陈某某家进行检查,在其家一楼楼梯下方查获改装射钉枪一把,并在一楼其卧室床头柜内查获大钢珠两瓶、小钢珠一袋。随后民警将陈某某口头传唤至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姚渡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之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帆
检察官助理:赖波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一张;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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