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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525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乡**号,现住址福建省宁化县**镇**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本院认为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被告人陈某某在宁化县翠江镇“五智五金店”购买活塞管、射钉弹,在清流县城区一建材厂购买一根无缝钢管,通过淘宝购买钢珠等配件,之后在自己经营的“福建省**林业有限公司”内的生产车间,使用机床等设备打磨无缝钢管与活塞管,并组装成枪支。因该枪无法发射,被告人陈某某将该枪支拆卸,并将射钉器藏在厂里杂物间、枪管藏在二楼卧室衣柜,射钉弹及其他配件藏在办公室桌子底下。

2020年8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经宁化县公安局安乐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陈某某未如实供述。8月28日0时许,宁化县公安局安乐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陈某某经营的“福建省**林业有限公司”内搜查出枪支配件及钢珠206粒,并组装成一支完整的枪支后,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制造的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基本情况、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鉴定意见通知书、到案经过、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2.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证人肖更好、林瑞炎的证言;3.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提供的鉴定书;5.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搜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朝忠

  检察官助理:艾辉英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6050****。 

2. 随案移送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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