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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远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现住镇远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案,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在拼多多上购买了无缝钢管等零部件用于制造射钉枪,民警依法对陈某甲的住所进行搜查时,在陈某甲的家中搜查到铁砂16.4斤,其非法制造的枪支丢弃在镇远县羊场镇金盆村对门组陈某乙家旁的一个水塘内,在陈某甲的带领下,民警在陈某乙家旁的水塘内将疑似枪支打捞起来,陈某甲辨认后确认是其丢弃的改装射钉枪。经对陈某甲进行讯问,陈某甲供述了自己在拼多多购买来无缝钢管及其它零部件,并对自己非法制造成成品枪支的事实供认不讳。经黔东南州公安局鉴定中心对陈某甲非法制造的疑似枪支进行鉴定,其枪支(QDNGASF-JC-HJ-2020-005-01)为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四川南溪鑫盛JD007”射钉器改制而成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自制枪支一把、铁砂16.4斤;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传讯通知书、搜查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陈某甲户籍信息等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文书、鉴定机构资质证明、鉴定人资质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

检  察  员 : 曾庆毅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处所在**镇**村**组,联系方式:13600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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