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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古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四川省古蔺县人,现住古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古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因庄稼常被野猪损坏,便产生用枪吓唬野猪的想法。2015年左右,陈某某将从陈某甲、骆某某处获取的两支不能击发的火药枪零部件拆下,并重新制作枪托,后将拆下的零部件和枪托重新组装成一支新的火药枪。2020年3月30日,侦查人员在陈某某位于古蔺县**镇**村**组家中将其组装的火药枪查获并扣押,并查获黑火药850克,铁砂子1330克。后,侦查人员将陈某某传唤至古蔺县公安局箭竹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扣押的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火药枪,具备法定枪支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磊

2020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92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证据目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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