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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9〕16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7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组,现住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平利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京东”网上购买“南山”牌射钉器、“鑫盛”牌钉管套以及“南山伊力”牌射钉弹,然后用自己准备好的气压管和简易瞄准器在家里非法改装成射钉枪1支。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其**村**组**沟老家屋里存放土火枪1支,该枪系其哥哥陈某甲遗留下来。经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制造的1支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改装枪,属于非制式枪支;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持有的1支土火枪是前装填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火药枪,系非制式枪支,均认定为枪支。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亦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制造枪支1支、非法持有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如果符合缓刑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远婷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社会调查评估委托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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