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封检一部刑诉〔2020〕Z9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25197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封开县人,户籍地和住址均为广东省封开县**镇**村委会**村**号。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封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封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手机淘宝购买了射钉枪、瞄准器、精密管等枪支配件,使用打磨机、烧焊机等工具在家中自行制造枪支一支。2020年5月19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某位于封开县**镇**村的家中进行搜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主动交出其自制的枪支,以及枪托1个、管夹1个、射钉弹1205粒、5mm碳钢珠10袋(每袋100粒)、铁砂1袋(3310粒)、探针1个、火药半瓶、大威力射钉枪钉弹器50个、0.35mm钢珠弹约1斤、套筒4个等物品。经鉴定,陈某某自制的枪支是以火药为源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自制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4.鉴定意见;5.书证物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私自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开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杏薇
检察官助理:植美玲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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