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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19〕16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7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古田县**街道****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2019年9月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月份、4月份,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淘宝网从上线许某某(另案处理)处给自己及张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射钉枪免顶改版活塞筒五件套等枪支配件,并同张某某一起将射钉枪改装成具有枪支外形、以火药为动力、能够击发的枪支。2019年8月6日,陈某某、张某某非法组装的枪支及配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从陈某某处扣押的1支涉案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从某某处扣押的1支涉案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春燕

2019年1230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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