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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江西省瑞金市,户籍地瑞金市******小组**号,住瑞金市********道。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年9月25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驱赶果园野猪,2019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某陆续在网上购买了3个瞄准器、3根无缝钢管、1个钉管套及弹丸,组装成一把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钢珠的改制射钉枪,并将该改制射钉枪存放于其妹夫黄平的果园内。经鉴定,该改制的射钉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类型。

2020年9月11日,陈某某经规劝到瑞金市公安局泽覃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黄平、陈吉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无持枪证的情况下非法组装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归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静

检察官助理:卢延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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