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8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住桃源县*******村。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4月,被告人陈某某陆续在淘宝网购买射钉枪、瞄准器、瞄准器支架、钢制钢管、连接器、枪托等部件邮寄至张家界市永定区王家坪镇黔张常指挥部第三分部工地,利用工地上的工具将购入的部件改装成枪支。后陈某某多次携带自制的枪支在桃源县牛车河镇与王家坪镇交界处等山林打猎。2020年5月20日陈某某来到崇文派出所主动投案,并带民警从其家中上交自制枪一支、射钉弹9颗、钢珠26颗。现经张家界市公安局刑科所鉴定:陈某某改造持有的强制发射器具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案发现场方位图、现场检测报告、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购物发货信息表、涉案财物接收保管收据等;
2.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3.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所物证鉴定书及照片;
4. 勘验检查笔录等: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辉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家住桃源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