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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4********,汉族,初中,石匠,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广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广丰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10月份在广丰区**镇八都路边购买玩具枪,并将玩具枪上的瞄准器和瞄准器的支架拆卸下来为制造枪支备用;后在广丰区**镇八都的“韩东”五金店买了一把射钉枪,一盒射钉弹用于制造枪支的配件,2019年11月19日在“拼多多”购买二根无缝钢管(内径6.8mm、外径16mm)用来制造枪支的枪管;2019年12月3日在“京东”(店名为礼智信五金工具专营店)购买了一根无缝钢管(长度90cm、内径6.8mm、外径16mm)用来制造枪支的枪管,再按照国外上传造枪视频里的方法制造枪支,先用磨钢机在射钉枪枪管进行切割一个缺口固定枪管,然后用电焊机焊接射钉枪枪管和无缝钢管,防止击发时枪管脱落,陈某甲制造好钢珠枪柄,组装好枪支进行射击试验,经上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为改制火药枪,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及扣押物品清单照片、收缴收据、账单详情照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2、证人王某某、陈某乙、朱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擅自购买制造枪支的相关设备,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阮兆武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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