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19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晋江市**镇**村**号。因赌博于2010年8月1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6月1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5月30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9月13日至2019年9月27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8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未经商标持有人的授权,组织潘某乙、潘某甲、罗某某等工人在其开设的位于晋江市**镇**号的晋江市磁灶**鞋材贸易商行内擅自生产印制有“彪马”注册商标标识的鞋垫、“乔丹”及“耐克”注册商标标识的帮面。2018年6月6日,晋江市公安局在上述窝点当场查获印制有“彪马”注册商标标识的鞋垫12800只、“彪马”模具13副,印制有“乔丹”注册商标标识的帮面16800只,印制有“耐克”注册商标标识的帮面21200只。经鉴定,上述注册商标标识均为伪造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
2018年6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磁灶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的印有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鞋垫、帮面及模具的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投案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鉴定证明及投诉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潘某甲、潘某乙、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被告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四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同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潮阳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二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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